马尼拉——一项寻求对数字交易征收增值税的法案已提交参议院。
由参议员耶塔诺提交的参议院第250号法案提议对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进行修订,对销售或交换电子服务征收相当于总收入12%的增值税。
该措施将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提供或订购的任何服务视为"数字服务",如果不使用信息技术就无法获得这种服务,而且这种服务的提供可以自动化。
这些包括软件、更新和附件、网站过滤器和防火墙的在线许可;移动应用程序、视频游戏和在线游戏;网络广播和网络研讨会;提供数字内容,例如音乐、文件、图像、文本和信息;以及广告平台,例如在无形媒体平台上提供在线广告空间。
它还包括在线平台,如用于销售、展示和比较贸易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电子市场或网络;搜索引擎服务;社交网络;数据库和托管,如网站托管、在线数据仓库、文件共享和云存储服务。
基于互联网的电信;在线培训,如提供远程教学、电子学习、在线课程和网络研讨会;在线报纸和期刊订阅;和支付处理服务也包括在内。
"随着国家走向数字化,我们的税收制度也必须如此。卡耶塔诺说:"政府需要赶上潮流,不断全力以赴加强创收能力,帮助我国经济从新冠肺炎的不利影响中恢复过来。"。
她补充说:"该法案是基于众议院在第18届国会上向参议院提交的措施,旨在通过澄清对数字服务提供商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问题,为传统和数字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些数字服务提供商需要帮助政府监控并向在其数字平台上从事业务的人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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